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专利奖励工作,保证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励工作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促进本省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营造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良好环境,加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
第四条 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注重效益,择优奖励,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专利奖授予对本省自主创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
第六条 省专利奖所授予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在赣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与在赣公民、组织合作并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地域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 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对本省自主创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该项专利权利稳定,技术方案新颖或设计独特,技术水平先进或创新程度高,技术成熟或设计可靠,实用性强,并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实现了产业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专利奖重点奖励发明专利项目,每届授奖项目中发明专利的比例为60-8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20-40%。
第十一条 省专利奖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完成的专利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发明专利项目类
发明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有重大创新,属国内外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作用,且核心技术在本省实现了产业化,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类
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在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了重要作用,且关键技术在本省实现了产业化,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项目类
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等方面设计独特具有较高水平,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原创性和实用性较强,材料选用科学、节约资源、符合绿色环保要求,且在本省实现了工业应用和产业化,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有效提升了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省专利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科技、专利、经济、财务、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人员为单数。
联席会议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联席会议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专利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人员为单数。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联席会议核准聘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只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专利权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
专利权人为中央在赣单位的专利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关系或行业归口关系或代管关系申报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专利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与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荐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所有专利权人同意。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专利奖提供必要的证明与评价材料包括:
(一)候选人、候选单位身份证明;
(二)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三)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项目,须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须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和其他证明该专利产生的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须提交由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检索单位对该项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
(七)奖励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要求推荐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推荐省专利奖:
(一)无效专利;
(二)专利未成功实施应用的;
(三)已获得往届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
(五)参加过往届省专利奖评审未获奖且在后续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八)候选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和实施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可以推荐下届评选。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奖励办公室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之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定省专利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有效。必要时可以组织答辩。
由评审委员会评为拟奖励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二)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由联席会议审定的奖励项目,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向联席会议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专利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专利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省专利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专利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创意)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涉及项目的新颖性、创造(创意)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以及跨部门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届专利奖后续评审。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单位、获奖项目的决定,并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四十二条 省专利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项目专利证书上载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得的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当如数发给个人,各级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 日起施行。